区委常委、区人武部部长李金宇强调,须将民兵建设纳入法治化轨道
石岩街道新入队民兵进行宣誓。
自宝安吹响国防后备力量组织整顿“集结号”后,各个街道的民兵整组工作正开展得“热火朝天”。然而,在此过程中也暴露出不少问题,如对“民兵”概念认识不准确、对民兵应急队伍“常态化”建设不理解、对专武干部任免程序不清楚等问题。为纠正认识误区,端正工作态度,近日,记者采访了区委常委、区人武部部长李金宇。他表示,抓民兵队伍建设不能“任性”,须纳入法治化轨道。
民兵队伍建设可实行“购买服务”?坚持“党指挥枪”是个硬杠杠
《民兵工作条例》中明确规定,民兵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不脱离生产的群众武装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武装力量的组成部分,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助手和后备力量。“平时应急,战时应战”的两能标准始终贯穿队伍建设始终,“党管武装”“任务牵引”“劳务结合”“军民深度融合”“依法建设”则是民兵工作需坚持的五大原则。
最近,在全国基层民兵队伍建设过程中出现了某种错误认识,即认为民兵队伍建设应“打包”给社会组织,实行购买服务。“‘党管武装’是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对于‘打包服务’的错误认识与行为,我们是严厉禁止的。”李金宇斩钉截铁地表达了立场。他表示,民兵队伍建设坚持“党指挥枪”是个硬杠杠。
首先,民兵是不脱产的武装组织,它的成立和派遣使用都有严格的法律审批程序,“不同于一般‘保安’的产生。”李金宇强调,动用民兵也需按相关规定落实误工补贴和相关补助,因执行任务出现伤亡的,依据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给予抚恤。
其次,民兵的基本属性也决定着它的建设不能“任性”。他认为,民兵是武装组织,要坚持军事属性不动摇。民兵是不脱产的,不能以常备军的标准来要求民兵,不能盲目扩大民兵的功能。此外,民兵还具有广泛的群众性,但是按照(中发[2012]9号)文件要求,民兵应急力量建设可以常态化、专业化、规范化,纳入国家应急管理体系和抢险救援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