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抓民兵队伍建设不能“任性”

    队员“全脱产”违反《兵役法》? 应急队伍“常态化”有据可循

  记者在近期采写“强军目标进行时——关注沙井民兵应急连”系列报道的过程中,常被读者问到,沙井民兵应急连类似“全脱产”的形式符合《兵役法》规定吗?为此,李金宇给出了答案。

  他强调,事实上,民兵“全脱产”在历史长河中是确实存在的,如海防哨所、维护铁路安全的民兵,并不与《兵役法》相违背。此外,沙井民兵应急连的形式不能称为“全脱产”,应为“常态化”,此种形式是有据可循的,也得到了中央的认可。他介绍,中发[2012]9号文件中对部分成建制的应急民兵已改称“常态”。2011年全国城市民兵工作会议也明确要求,民兵应急力量建设应由依据任命临时抽组为主向常态化专业化规范化方向转变。“‘常态化’的应急民兵队伍是严格控制比例,也需规范和科学动用的。”李金宇透露,基干民兵原则上要求28岁需出队,但应急民兵年龄可适当放宽至35岁,部分连队干部年龄可适当放宽到40岁,以期达到民兵应急力量的常态化、专业化规模。

  此外,对于应急民兵的“常态化”,李金宇强调,应突出应急和“一队多能”。他认为,应急民兵队伍的“常态化”,是适应市场和战场双重需要的产物,是“以劳养武”的创新形式,也是军民深度融合的具体表现形式。

    专武干部任免模糊不清? 依程序执行才是硬道理

  民兵整组过程中,对专武干部的任免也是一个“敏感”话题。对于大家对专武干部任免程序、注意事项等的疑问,李金宇强调要依法依规执行,并介绍了相关法律依据。

  根据政干[2015]26号文件第十四条规定:乡镇、街道专职人民武装干部的任命,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以下程序办理:武装部长的任命,由县人民武装部商县委组织部提名并考察,报县委审批,由人民武装部部长、政治委员下达任职命令,报军分区备案;其他专职人民武装干部的任命,由乡镇、街道党(工)委提名并考察,报县人民武装部批准,由部长、政治委员下达任职命令。

  不设县的地级市所属基层专职人民武装干部,由军分区政治部商所在单位党(工)委提名,并会同所在市组织人事部门共同考察,报军分区党委研究,由司令员、政治委员下达任职命令。

 

来源: 宝安日报  编辑: 蔡励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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