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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对法治的四个认知

    4、懂“法之所为” 对制度、法律的尊重,不意味着“制度迷信”与“法律迷信”。

    制度、法律都是人设计出来的,也需要人去执行。在这个基础上,最根本要搞清楚的问题,是“为了谁”。以前有一个无知官员说“你是为党说话还是为人民说话”,体现出脑子里根深蒂固的官本位思想。但同时,我们也要问一句:法律是为了谁?制度是为了谁?由谁来领导?答案很显然,由党领导、为了人民。但习近平对“领导”方式的表述是这样的:“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带头守法。”在现有司法改革的进程中,“去行政化”已经成为趋势,“让审判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原则已经写进三中全会的决定。干预司法不是正确的领导方式,“依法执政”才是。而从地方主政者到最高领导人,对于法治的作用,习近平一直是从保证人民利益的角度论述的。比如,2006年,在浙江任职的习近平如此说道:“要围绕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把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的问题,作为推进‘法治浙江’建设的切入点,使‘法治浙江’建设一开始就惠及群众,让群众感受到实际效果。” 而今年1月,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面对近年来矛盾丛生的信访与维稳问题,习近平说:“要处理好维稳和维权的关系,要把群众合理合法的利益诉求解决好,完善对维护群众切身利益具有重大作用的制度,强化法律在化解矛盾中的权威地位,使群众由衷感到权益受到了公平对待、利益得到了有效维护。” 群众利益,就是根本意义上的“法之所为”。

来源: 中国军网  编辑: 李俊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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