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懂“法之为用”:没有人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
束之高阁的法律是一纸空文。法律首先需要“用”,在实践中体现出自己的作用和尊严。违法之人受到严惩、守法之人获得鼓励的时候,就是法律最有尊严的时刻。从这个意义上,我们就可以更深刻地理解十八大以来反腐的一系列动的“扫清路障”意义——打掉那些违法乱纪之人,就是为依法治国扫清路障。回顾今年1月的十八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习近平的讲话,对此会更有体会:“各级领导干部都要牢记,任何人都没有法律之外的绝对权力……共产党员永远是劳动人民的普通一员,除了法律和政策规定范围内的个人利益和工作职权以外,所有共产党员都不得谋求任何私利和特权。” 事实上,早在八年前,在浙江任职的习近平就曾放过这样的“狠话”:“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党员和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更应成为遵守宪法和法律的模范。” 今日落马之官员,就是为这样的认识“祭旗”。同时,习近平还要求领导干部从自身做起,带头遵纪守法。这是以为,在中国政治中,没有什么比自上而下的推动更有力。执法者如果不守法,对法律公信力的伤害更大。因此,在2014年1月的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习近平这样要求道:“不要去行使依法不该由自己行使的权力,更不能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要建立健全违反法定程序干预司法的登记备案通报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而10年前在浙江,习近平对基层干部的告诫,现在读来,依然对基层干部有很强的参考意义: “过去,有些基层干部按经验办事办惯了,今后要注意增强法治观念,懂法守法,善于在法治轨道上解决各种矛盾和问题,不授人以柄。” 有告诫,有要求;对执法者、对领导干部、对基层干部,习近平都有很高的要求和期待。这就在是“法之所用”层面上的“懂法者”习近平。
3、懂“法之为道”:强调依法治国
像反腐是通过治标给治本赢得时间一样,现阶段强调法律的“应用”,打掉一批违法乱纪者,也是为依法治国扫清障碍,最终还是要从“用”过渡到“道”的层面。核心价值观的社会层面中有“法治”二字,从价值上追求社会的法治秩序。而在在同时宣布周永康落马的中央政治局会议上,习近平从治国方略上描述依法治国的重要性:“依法治国,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事关我们党执政兴国、事关人民幸福安康、事关党和国家长治久安。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全面深化改革、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必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不要小看这段看似平淡无奇的话。“往者不可谏,来着犹可追”。这已经表明,进入全面深改期,“法治”将被提升至前所未有的战略高度。今后工作的推进,必须有法治作为框架和背景。在同次会议上,他对法治作用的概括值得注意: “实现经济发展、政治清明、文化昌盛、社会公正、生态良好,实现我国和平发展的战略目标,必须更好发挥法治的引领和规范作用。” 这也就解释了,为什么在第一次讨论了深改具体议题的中央全面深改领导小组第三次会议上,司法改革,就得以与财税、户籍制度改革并列,成为讨论的三大议题之一。这一领导改革的最高机构,第一次讨论议题,讨论的应该是最具全局性意义和基础性意义的话题,也相应地也最“难啃”。司法改革在这次会议上讨论,显然是经过慎重考虑的。这关系到社会的公平公正,也关系到人民对党和国家的信任。以上,可以看做是习近平对依法治国这一“法之为道”问题的认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