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发挥指导职能
在推进国防动员军民融合发展中,军事机关要充分利用地方党委军事部的地位和专业优势,依法有效发挥指导职能。
依法指导重大项目与基础设施建设搭载国防功能。《国防动员法》第四章明确规定,军事机关应对本地区重大建设项目与设施搭载国防功能的情况进行指导。军事机关对重大建设项目与设施的规划、设计、结构、布局和功能等方面,要依法提出搭载有关国防功能的标准和要求,在建设过程中要实施跟踪指导、全程监控,特别是对标准的执行情况、完成进度、安全保密措施以及关键环节的规范性等情况提出意见建议。
依法指导本地重点行业制定配套的章程规范。市场经济条件下,国防动员潜力资源进一步向企业转移,行业在推动国防动员军民融合发展中的影响越来越明显。行业章程对企业行为具有较强的规范性,科学的行业章程能够有效引导与促进企业积极参与国防动员工作,因而行业章程本身就是国防动员法制体系中的重要一环。因此,军事机关要高度重视并依法指导行业协会制定与国防动员军民融合发展要求相适应的章程规范,使行业在政府与企业间更好地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指导奖惩措施落实推动军民融合氛围的形成。我国《国防动员法》明确规定,国家对在国防动员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公民和组织,给予表彰和奖励,反之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军事机关作为国防动员工作的领导者,应积极指导相关部门加强相关政策法规和宣传教育,督促奖惩措施的严格落实,借助军地协调会、议军会、国防教育等活动,列入鼓励推进军民融合发展的表彰项目,鞭策后进,形成机关、企业、社会组织和公民争相推进军民融合发展的良好氛围,为国防动员军民融合发展提供法治环境保障。
依法发挥协调职能
政府是依法开展国防动员工作的行政主体,具有相应的执法权、实施权。在依法推进国防动员军民融合发展中,军事机关应根据自身工作的性质,明确职责权限,充分发挥协调职能,依法推动政府相关部门积极作为。
发挥协调功能完善地方性国防动员军民融合发展的法规体系。近年来,从国家到地方先后制定了一系列有关国防动员军民融合发展的法规政策,但是仍然存在融合性不强、操作性不强等问题。总体上说,法规体系的完善度与依法推进国防动员军民融合发展的要求还有一定差距。军事机关应积极协调地方政府,围绕国防动员军民融合发展需要,针对本地区社会经济实际,出台操作性强、完善配套的地方性法规,进一步做到有良法可依,为依法推进国防动员军民融合发展保驾护航。
通过参政议政平台协调督促融合规划和项目的落实。军事机关及其领导应依法利用其在地方政府承担的行政职能,及时反映国防动员军民融合发展的规划落实情况,了解融合落实中需要解决的现实问题。主动协调地方有关职能部门,对突显国防动员军民融合功能的规划及在建项目,协调政策定期进行联合检查,确保项目与设施的建设符合预期效果。
通过协调将国防动员军民融合的意见建议纳入党委政府决策。军事机关要依据法定职责,发挥联军涉民优势,充分利用地方党委会、军地联席会议、武委会议军、国动委会议、合署办公、重大演训等有利时机,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积极提出有关国防动员军民融合发展的意见和建议,积极为地方党委、政府制定推动国防动员军民融合发展的决策部署发挥参谋助手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