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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推进国防动员融合发展

核心提示: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要“加强军民融合深度发展法治保障”。省军区系统军事机关是推进国防动员军民融合发展的重要机构和组织部门,应积极按照《国防法》《国防动员法》等相关规定,有效发挥组织、指导、协调职能,做到积极主动不缺位、有所作为不越位。

依法发挥组织职能

《国防动员法》明确规定:军事机关与同级人民政府共同领导本级国防动员工作。各级军事机关在推进国防动员军民融合发展中,应重点在以下三个方面依法发挥组织职能。

依法组织研判国防需求。国防需求是国防动员军民融合发展的前提和必要条件,研判并提出国防需求是军事机关推进国防动员军民融合发展的首要职责。军事机关,一方面要依照职责规范及时跟踪掌握本地区基础设施与重大建设项目发展规划,掌握需要和可以贯彻国防要求的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另一方面要着眼省军区系统战时担负的独立或配合作战、支援保障部队作战等任务,研判本地区人民武装动员、防卫作战、人民防空、交通战备等军事需求,发挥军事机关军地兼职的职责优势,着眼需求的动态发展,体现前瞻眼光,确保军事需求与经济建设在规划计划阶段就实现有机融合。

依法组织国防动员潜力统计调查。我国《国防动员法》明确规定要建立国防动员潜力统计调查制度。现实中,受统计调查单位经常以生产任务紧、信息保密等为由拒绝或敷衍调查统计工作。对此,军事机关应严格按照《国防动员法》《统计法》《国防动员潜力统计调查规定》等法律法规,加强教育,明确责任,推动国防动员潜力统计调查工作落到实处。当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提供的资料不能满足贯彻国防需求的要求时,军事机关应依法领导国防动员委员会组织专项统计调查,认真核准相关信息,确保调查数据的准确性与“保鲜性”。

依法组织拟订国防动员计划和实施预案。我国《国防动员法》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国防动员的相关内容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突出强调国防动员计划与实施预案具有预先性,对推动国防动员军民融合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在组织拟订动员计划与实施预案的过程中,军事机关要依法总体筹划、科学部署,确保融合的步骤、阶段与进度具有可操作性,能够得到刚性的落实与执行。

来源: 中国国防报  编辑: 蔡励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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