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如何理解“分流安置”?
答:“分流安置”是指对未达到培养目标或者不符合培养要求的军队院校生长干部学员,按照有关政策规定,采取退回原籍、退回原毕业普通高等学校或者地方研究生培养单位、退回原部队、转入普通高校、重新分配部队、退役后自主就业、干部复员、伤病残学员退役等方式予以安置。
问:军队院校生长干部学员分流的标准和依据是什么?
答:军队院校生长干部学员分流,以《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学员学籍管理条例》为基本依据。分流工作坚持与学籍管理有关规定相挂钩相协调,对不具备学员基本条件、不具备军官培养价值的,军队院校依据学籍管理条例作出处理后,即按照《办法》有关规定实施分流安置。《办法》建立了与多种分流原因相对接的多维安置渠道,区分不同学习阶段和不同学员类别,采取不同的安置方式,为军队院校分流学员提供了基本政策依据,也让学员清楚掌握分流的政策“警戒线”。
问:军队院校何时确定分流学员?有哪些必要程序?
答:军队院校生长干部学员实行全程分流,结合学期、学年和毕业考核进行,每学期组织一次。确定学员分流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学员营(队)党支部提出分流意见,其中属学员主动要求退学的,应当由学员本人(未满18周岁的由法定监护人,下同)提出书面申请;学员旅(大队、系)党委调查核实并听取拟分流学员本人意见后,研究呈报分流意见;军队院校政治机关会同相关部门调查核实并提出分流意见,报军队院校军政主官批准后,以军队院校名义作出分流决定,涉及分流的重要复杂事项应当提交军队院校党委审议。
问:分流学员对军队院校作出的分流决定有异议时该怎么办?
答:由学员本人向军队院校提交书面申诉材料,军队院校政治机关逐级提请军区级单位政治机关组织复议。军区级单位政治机关干部部门应当于接到复议申请20个工作日内,视情会同军训、纪检、卫生等部门进行复议,复议结果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通告军队院校政治机关和学员本人。
问:《办法》在分流学员安置渠道上作了哪些改进?
答:主要作了3个方面改进:
一是拓展了向普通高校转学渠道。把需要分流的青年学生学员、预备军官学员和士兵学员,凡符合普通高校学生基本条件的,均纳入向普通高校转学对象范围,把转学时机扩展到各年级,采取这种分流学员愿意接受、成本较低的安置方式,有利于稳妥做好分流安置工作。
二是规范了退役复员安置渠道。区分不同类别学员、不同学习阶段,详细规定分流时的身份定位,参照士兵退伍的及时安排退出现役,参照干部复员安置的纳入全军干部复员计划,有利于解决已有干部身份的任职培训学员、研究生学员分流比例低、安置周期长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