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律体系”到“法治体系”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十八届四中全会公报出炉之前,还不是一个让人耳熟能详的提法。此前较为接近的提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一字之差,内涵大不同。
简单来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于2011年形成——这并不是岛君自己的总结,而是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宣布的。
既已形成,所以此次四中全会公报里对法律体系提出的任务就是“完善”而非建立。当下来说,更为重要的是让其真正在实践中发光发热。
一位与岛君相熟识的中央党校专家私下里表示,当下一直强调的制度建设,其实更多的是执行层面,为啥?“你去数数中国已有多少法律条文就明白了”。
我们不妨先看看“法治”是怎么回事。
学者的解释比较拗口,但很全面,法治是指“一国法律制度、法律典则、法律运行、法律实现等有关法的综合交织的因素形成的法之实践体系”。也就是说,归根结底,我们要建设的法治体系是高度强调实践性的,已经形成的、让人眼花缭乱的法律条文,如果实践不了就是死的,法治体系要将其盘活。
所以此时重新去看十八大提出的一句话,会觉得别有深意:“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这一届中央从一开始就将解决“法治”问题放到了“基本方式”的重要位置,时隔两年,十八届四中全会终于进行了一番彻底的讨论。
讨论的结果是决定形成五大体系,这五大体系加起来才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
在前四个中,我们要着重谈法治保障体系建设。因为回顾中国法治走过的进程,就必须考虑中国的法治文化,而对于中国能否有效解决这些问题的信心,直接影响着整个社会的法治文化氛围。
保障,既包括制度上的保障,也必然包括法治文化与法治队伍建设的支持。说到法治文化建设,律师们应该会近水楼台先得月,因为公报中明确要加强法律服务队伍建设,“增强广大律师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自觉性和坚定性”,这个“自觉性和坚定性”,可不就是赤裸裸的“保障”么。
说到法治队伍建设,尽管《决定》全文尚未公布,但法治队伍建设的措施已让人眼前一亮,简单来说,符合条件的律师、法学专家转型做立法工作、法官或者检察官的大门已经打开,同时公报还明确了健全从政法专业的毕业生中招人的规范便捷机制。
而第五个体系,就体现在这次全会频次最高的词语上——“党的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