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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渔民首次状告韩国海警 称遭到非人道待遇

  申请“正式审判”

  第一起诉讼是类似于中国“行政诉讼”,在韩国叫做“正式审判”。邦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刘明俊称,之所以提出该项诉讼是考虑到诉讼时效。

  据了解,处罚“浙台渔运32066”号船时,济州岛地方检察院启动“略式命令程序”对王小富向简易法院提起公诉,对王小富处以罚款。(“略式命令程序”是指“对于罪行轻微的案件,如果嫌疑人同意的话,检察官便以简略的方法向简易法院提起公诉。简易法院的法官只根据检察官提出的证据材料进行审查”的诉讼程序。)

  略式命令经法官同意签发后,对略式命令不服的被告人可以“在送达后的7日内,以书状向签发处罚令的法院提出正式审判的请求,并可在第一审判决前撤回”。

  船主颜可青对韩国警方的处罚不服,要求法院进行“正式审判”。

  中方渔民提出来的法律诉求是针对韩国警方对中国渔民做出来的8000万韩元罚金的法律依据以及是否适当进行法庭审查。

  由于该案件是一起涉外案件,在调查取证方面,律师们作出了最大努力。在取证时,白晓明律师将取得的证据在公证处进行公证,并由外交部门交给韩国驻上海领事馆。

  在韩国,证据的证明力要依法官的自由判断。“证据认可分为两种:一种是真实认可,另一种是程序认可,我们不能保证韩国法院能够采信我们的证据,但在程序上最少做到他们无可非议。”白晓明称。

  根据律师调查,“浙台渔运32066”号船是一艘渔获物运输船,该船国内证书齐全、合法、有效,同时拥有韩国颁发的证书,证书号为C23-8058。“韩方所说的该船6次从双拖网渔船上移载了共5000kg(500箱)的秋刀鱼,这不符合事实。据我们了解,该船没有收购一条秋刀鱼。”白晓明称。

  在颜可青手中,有两页纸,全部为韩文,这是韩方向其出具的文件以及处罚缘由。邦盛律师事务所合作方韩方律师给出的翻译是妨碍公务罪和违反了韩国专属经济水域外国人捕捞管理条例。

  韩国大使馆给出的解释是移载捕获物。根据韩国《经济专属区渔业法》规定,对非法捕捞渔船的罚款上限目前为1亿韩元。

  参与事件调查的台州市市委渔业协会秘书长庞虎林早前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称:“‘浙台渔运32066’号船最后被罚款8000万韩币,是按照无许可作业来处罚的,如果按韩方说是‘移载捕获物’,罚款3000万韩币也差不多了。韩方如果最终认定该船违规款项是‘移载捕获物’,那么应当退回5000万韩币担保金。”

  目前,韩国法院称于2012年6月15日下午2时开庭。“一切还需要看法院裁定。”刘明俊对案件结果不做预判。颜可青为打这场官司,付出了15万元人民币的律师费。对于案件能否胜诉,他也没有多大的把握,但他告诉记者他会到韩国法院参与旁听。

来源: 本网综合  编辑: 汤文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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