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四部门首次出台法规明确抚恤优待措施,强化民兵预备役人员权益保障
宝安海上民兵分队在训练跨越软桥。
宝安民兵应急分队雨中转移群众
近日,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军区司令部、省军区政治部转发了由民政部、财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制定并发布施行的《执行多样化军事任务民兵预备役人员抚恤优待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据了解,这是国家层面为保障民兵预备役人员基本权益而制定的首部法规,为做好执行多样化军事任务民兵预备役人员的抚恤优待工作提供了政策依据。
“兵民是胜利之本”。从抗洪抢险到抗震救灾,从巡逻执勤一线到训练演习现场,无不活跃着民兵预备役人员的身影。这次制定出台具有法律效力的《办法》,是国家和军队有关部门为保障民兵预备役人员基本权益制定的首部法规,为做好执行多样化军事任务民兵预备役人员的抚恤优待工作提供了政策依据,对做好这些人员的抚恤优待工作,十分重要和必要。
《办法》内容共13条,主要界定了民兵预备役人员执行的多样化军事任务,是指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共同组织或批准的有关任务;明确了民兵预备役人员被评定为烈士的5种主要情形条件、因公牺牲的4种主要情形条件和批准机关,以及烈士、因公牺牲人员抚恤金的标准;规定了因战、因公致残人员的评残办法及抚恤待遇;规范了民兵预备役人员执行多样化军事任务期间的优待问题,具有很强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受命之日则忘其家,临阵之时则忘其亲,击鼓之时则忘其身”。从古至今的实践充分说明,以人为本搞好抚恤优待,能鼓舞士气,激发英勇奋战、勇往直前、夺取胜利的大无畏精神。《办法》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和习主席有关决策指示,严格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执行多样化军事任务民兵预备役人员抚恤优待的适用范围、评定条件、抚恤标准等作了明确规范;对民兵预备役人员执行参战支前、反恐维稳、训练演习、抢险救灾等多样化军事任务中的抚恤优待也进行系统规范。
据介绍,《办法》的施行,对消除执行多样化军事任务民兵预备役人员的后顾之忧,激发履行职责使命的牺牲奉献精神,必将发挥十分重要的作用;同时也有利于从国家层面保障民兵预备役人员伤亡抚恤和有关待遇问题的解决,调动他们履行职责使命的积极性主动性,使他们敢于“常思奋不顾身,而殉国家之急”。
■部分条例
烈士的评定
民兵预备役人员执行多样化军事任务死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定为烈士:
(一)对敌作战或者直接支援保障部队作战死亡的,以及对敌作战或者直接支援保障部队作战负伤在医疗终结前因伤死亡的;
(二)因执行参战支前或者维护边疆、海洋领土主权等任务遭敌人或者犯罪分子杀害,或者被俘、被捕后不屈遭敌人杀害或者折磨致死的;
(三)为执行反恐怖、抢险救灾任务或者处置突发事件死亡的;
(四)因执行军事演习任务,或者参加武器装备科研试验死亡的;
(五)其他牺牲情节特别突出,堪为楷模的。
因公牺牲的认定
民兵预备役人员执行多样化军事任务死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确认为因公牺牲:
(一)在执行多样化军事任务中由于意外事件死亡的;
(二)被认定为因执行多样化军事任务致残后因旧伤复发死亡的;
(三)在执行多样化军事任务中因病猝然死亡的;
(四)其他因执行多样化军事任务死亡的。
烈士褒扬金的发放
执行多样化军事任务的民兵预备役人员死亡,被评定为烈士的,按照《烈士褒扬条例》的有关规定,发给烈士遗属烈士褒扬金。
烈士遗属除享受烈士褒扬金外,属于《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以及相关规定适用范围的,还享受因公牺牲一次性抚恤金;属于《工伤保险条例》以及相关规定适用范围的,还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以及相当于本人40个月工资的遗属特别补助金。
因公牺牲抚恤金的发放
执行多样化军事任务的民兵预备役人员死亡,被确认为因公牺牲的,属于《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及相关规定适用范围的,享受因公牺牲一次性抚恤金;属于《工伤保险条例》以及相关规定适用范围的,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以及相当于本人40个月工资的遗属特别补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