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对首都地区“低慢小”航空器的有效管控与查处,北空与军地多方联手对“低慢小”航空器的生产、销售、使用、飞行申报等各个环节实施有效监控,并明确责任分工。
目前,军地双方已建立登记备案、联席会议、情况通报、宣传报道、联合查处等联合管控处置5项机制。由地方政府和民航部门分区划片对“低慢小”航空器从研制、生产到飞行、报废等各个环节,特别是个人购买情况登记建案,军地各成员单位间建立常态化联席工作机制和直接通报关系。
近年来,北空加强首都空防空管宣传教育,使社会公众特别是从业人员熟悉通用航空管理政策法规、了解飞行审批的相关规定。考虑到通用航空的发展和需求,他们在确保空防安全的前提下,稳步推进低空空域管理改革,对已经登记在册的航空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实施监管。
《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相关规定
第一章第三条:通用航空,是指除军事、警务、海关缉私飞行和公共航空运输飞行以外的航空活动,包括从事工业、农业、林业、渔业、矿业、建筑业的作业飞行和医疗卫生、抢险救灾、气象探测、海洋监测、科学实验、遥感测绘、教育训练、文化体育、旅游观光等方面的飞行活动。
第一章第四条: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单位、个人,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的规定取得从事通用航空活动的资格,并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