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日方以各种极其荒谬的借口逃避对中国民间和个人受害者的诉讼赔偿责任,中国民间对日索赔之路极其坎坷。
从1995年起至今,日本全面侵华战争期间的个人受害者及其遗属,向日本的法院提起了超过30起的诉讼案件,要求日本政府或相关企业予以赔偿和谢罪,但几乎均遭驳回或败诉。
这些诉讼主要集中于无差别轰炸屠杀、强掳强制劳工、强征奴役慰安妇、细菌战大规模杀伤等方面。
日本法庭多以“诉讼时效已过”“受害者索赔诉求受律师动员非本人意愿”或“中国政府在《中日联合声明》中放弃战争赔偿意味着同时放弃民间赔偿”等借口,对中国民间受害者胜诉之路设障。
长期研究中日战争赔偿问题的中国律师杨清说,根据国际法准则和规定,战争赔偿包括对政府赔偿和对个人赔偿两个部分。被侵略国对侵略国放弃赔偿要求并不影响被侵略国民间和个人向侵略国政府及相关方面提出受害赔偿请求。
二战结束后,区分对待对战胜国的战争赔偿和对战胜国国民的受害赔偿已成一种国际惯例。例如,西德政府对二战期间受纳粹迫害的犹太人进行了长达数十年的赔偿。
“日本政府的态度,关闭了在日本司法解决这一问题的大门。我们十年前就开始倡导在国内打官司。”童增说。
日本侵华战争期间,对中国人受害者侵权的行为实施地发生在中国,而且侵权结果发生地也在中国。根据当前的国际私法理论,侵权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
“中国民间和个人可以向中国的法院起诉日本政府和相关企业要求战争受害赔偿,中国的法院对此具有管辖权。”杨清指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