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是如此,在很长时间内,日本政府并未公开宣称对钓鱼岛拥有主权。1896年3月日本发布名为《有关冲绳县郡编制》的第十三号敕令,明治天皇并没有将钓鱼岛明确写入。而第十三号敕令却被日方视为其拥有钓鱼岛主权的依据之一,显然是欺骗世人。
日本“窃占”钓鱼岛绝非什么“和平方式”,而是近代殖民侵略的产物,是甲午战争中日本战略的一环。正是基于侵华战争胜券在握,日本内阁才抢先窃据钓鱼岛,接着才有了不平等的《马关条约》;正是通过《马关条约》,日本力图以所谓条约形式,实现其对钓鱼岛“窃占”行为的“合法化”。这一历史过程是清楚无误的,是史家的共识。
二、钓鱼岛早就是中国台湾的附属岛屿
根据中国历史文献记载,“钓鱼岛是台湾附属岛屿”这一事实,是明确无误的。明朝嘉靖四十四年(1565)成书的《日本一鉴》,由“奉使宣谕日本国”的郑舜功撰写。该书明确记录了从澎湖列屿经钓鱼岛到琉球再到日本的航路,其中特别记录钓鱼岛为中国台湾所属:“钓鱼屿,小东小屿也。”小东岛是当时对台湾的称谓。上述航路,不仅准确记录了钓鱼岛与台湾岛等岛屿之间的地理关系,而且明白无误地指出钓鱼屿是台湾所属小岛。《日本一鉴》是具有官方文书性质的史籍,它反映出明朝政府早已确认钓鱼岛列屿是属于台湾的小岛群。
在明清两代,台湾属于福建省辖地。光绪十一年(1885),鉴于日本和西方列强对台湾的觊觎和侵略,台湾防务形势严峻,台湾在行政上以一府的地位难以应对,清政府决定在台湾建省。建省以前,钓鱼岛列屿作为台湾府所辖之岛屿纳入福建海防范围。
明嘉靖四十一年(1562)闽浙总督胡宗宪幕僚郑若曾著《筹海图编》,其中《沿海山沙图》中记录了台湾、钓鱼岛、黄尾屿、赤尾屿等岛屿属于福建海防范围。万历三十三年(1605)徐必达等人绘制的《乾坤一统海防全图》及天启元年(1621)茅元仪绘制的《武备志·海防二·福建沿海山沙图》,也将钓鱼岛等岛屿与台湾岛作为同一个防区划入中国海防范围之内。
清康熙六十一年(1722),黄叔璥任清政府第一任巡台御史,乾隆元年(1736)他“以御史巡视台湾”身份作《台海使槎录》(又名《赤嵌笔谈》),其卷二《武备》列举了台湾所属各港口,不仅将钓鱼岛视为中国海防前沿要塞,而且表明钓鱼岛在行政上早已属于台湾府管辖。
《台海使槎录》是公文文书,其影响甚广,此后史家多有引用,如乾隆年间的《台湾府志》,基本引用了上述内容:“台湾港口”包括“钓鱼台岛”。类似记载在其他官员的公文文书中也屡见不鲜,如乾隆十二年(1747),时任巡视台湾兼学政监察御史范咸著《重修台湾府志》明确指出,钓鱼岛等岛屿已划入台湾海防的防卫区域内,属于台湾府辖区。同治十年(1871)刊行《重纂福建通志》,其中《台湾府·噶玛兰厅》载:“北界三貂,东沿大海……又山后大洋北有钓鱼台,港深可泊大船千艘。”类似记载见于余文仪著《续修台湾府志》、李元春著《台湾志略》以及陈淑均纂、李祺生续辑《噶玛兰厅志》等史籍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