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意味着,军人公开发表叛国言论、申请政治避难、投靠境外反动机构或者组织等,无论是否已叛逃,都将按“军人叛逃罪”立案。此外修订后的《立案标准》还将原“掌握、携带机密级以上军事秘密出境后滞留不归”改为“掌握、携带军事秘密出境后滞留不归”。
军队特殊单位番号不再列为军事秘密
修改后的《立案标准》对“军事秘密”的规定作出调整,包括内容由原先的14款改为12款,删去“战备演习、军事训练计划及其实施情况”和“军以下部队及特殊单位的番号”两款。
《立案标准》还将“军事秘密”的定义修改为“关系国防安全和军事利益,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新加入“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确定”的表述。
“军事秘密”内容的其他款项中,加入了“具体事项”、“需要控制知悉范围的事项”、“不宜公开的事项”等新限定,如将原“国防费用的分配和使用”改为“国防费分配和使用的具体事项”,将原“军事设施及其保护情况”改为“军事设施及其保护情况中不宜公开的事项”,将原“军事学术、国防科学技术研究的重要项目、成果及其应用情况”改为“军事学术和国防科学技术研究的重要项目、成果及其应用情况中需要控制知悉范围的事项”,由此缩小了“军事秘密”的规定范围。(商西)